查詢結果
摘 要: |
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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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4722141
號
函 |
全文內容:一 申請貸款者應具備之條件:
(一)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
經申請人等簽章同意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無自用住宅者。
二 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銀行覈實決定。
三 貸款寬限期:承辦貸款銀行得酌定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四 還款方式: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選
擇就借款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百分之三
十到期一次償還。
五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如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其放款加減碼應固定,其
利率隨承辦貸款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定期調整。
六 為便利房屋出售人與購屋借款人之銜接,依購屋人之申請,得由承辦
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購屋人先行辦理所
有權之過戶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妥登記後撥付。
七 追蹤查核:承辦貸款銀行應將辦理戶數、戶名、貸款金額列表逐月報
財政部,以利查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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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 (87年9月) 第 5 版 1 冊 157-15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102718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