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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按季申報之報表內容及申報期限 (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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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4720590
號
函 |
主 旨: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按季申報之報表內容及申報期限,請 查照。
說 明: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 本部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三○二一二○號函所附「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資產負債表」 (表一) 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有資產
及或有負債明細表」 (表二) ,內容修正如附表一及附表二,隨函並
檢附未修正之附表三及附表四各一份 (附件共四頁) 。
三 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年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
第四季於該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上開報表按季函報本部金融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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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4 輯 177-182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8 年 9 月 30 日台財融字第 88760255
號函,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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