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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對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同業透支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限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27139
號
函 |
主 旨:貴行紐約分行對菲律賓中興銀行辦理同業透支,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之限制,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84) 中總審字第二一
一四號函辦理。
二 依銀行法第五條之二規定,透支亦為授信之一種,與銀行間調劑準備
之同業拆款不同;又貴行對菲律賓中興銀行之持股比率尚未達銀行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故貴行紐約分行對菲律賓中
興銀行辦理同業透支,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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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2 輯 4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