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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理事會預先互推理事一人為理事主席之代理人,尚無違反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9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46062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理事會預先互推理一人為理事主席之代理人乙節,尚無違
反現行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85.北市財三字第八五二二九八二一號
函。
二 本部六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財錢第二一四七五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
主席請假或出差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仍應由理事會互推理事一人代理
;另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八二五四八八號函規定
合作社理事主席請假期間,其另推選代理理事主席,應於代理之期限
內代行職權,至於代理人應於何時推選產生,可由信用合作社本於社
、業務需要,自行斟酌辦理。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32-1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