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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已經法院強制執行動產擔保登記機關得否同意債權人單方面申請變更登
記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8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4205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府建設廳函詢債務人不履行契約並將抵押物遷移不佑去向,而無
法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由契約雙方共同申請變更登
記,是否可由債權人單方面申請標的物內容變更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府建設廳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六建一字第九九○七五一號
函辦理。
二 主旨所述乙節,如已經法院強制執行,登記機關得要求債權人敘明債
務人不能共同辦理變更登記之原因,並憑法院之相關證明文件,同意
其單方面申請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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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5 輯 17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