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機構對國外辦事處辦理查核之補充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8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融局(六)字第
86638478
號
函 |
主 旨:所詢本局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融局 (六) 第八五五四九八五二號有關
金融機構國外辦事處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86) 台央檢柒字第○九五五號函。
二 按金融機構國外辦事處,雖僅辦理商情搜集及業務聯絡而未從事業務
,惟為有效協助管理當局評估其是否遵循管理政策達成預期目標,及
了解其是否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而隱藏經營風險,各金融機構於確保
稽核目標能有效執行之原則下,其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
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6 年 10 月號 第 7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0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11060001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