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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示信用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或承受之抵押品應辦理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39881
號
函 |
主 旨:信用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或承受之抵押品,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
照轉知。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應依內政部 78.03.01 台 (78) 內地字
第六七三二九五號函規定,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經社員代表大會議
決後辦理。惟依法承受之抵押品,應依本部 (60) 台財錢第一九二八
七號令規定,准由社務會通過後逕行處分。
二 信用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或承受抵押品後,應將其處分情形,包括
處分價格與對象、承受價格與對象、及有無與本社理監事、經理人或
職員有利害關係,逐案列冊,提各該社社員代表大會報告。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4 輯 19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