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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釋警察機關查扣拍賣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之車輛其產權登記等有關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355058
號
函 |
主 旨:承詢關於由警察機關依「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拍賣之車
輛,因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致其產權登記產生疑義及未繳之牌照稅可否
免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交路八十六字第○○六九○○-一號函暨
同年十一月七日交陸八十六字第○○七八五八號函。
二 貴部前揭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來函說明二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 至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之車輛依法辦理塗銷登記及過戶登記時,車輛
所積欠之牌照稅得否免除乙節,參照本部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台財稅
發第○二○五八號令之意旨,向警察機關依法拍賣取得車輛者,不負
拍賣前欠稅責任,其拍賣前之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檢附上函影本
乙份,請 卓參。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6 輯 11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