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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客戶電話指示辦理存款轉帳業務,得於特定日寄當月交易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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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112884
號
函 |
主 旨:茲補充說明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三五號函,請
查照、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荷蘭銀行松山分行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荷商銀 (台北) 字
第七十一號函辦理。
二 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三五號函有關「金融
機構辦理客戶存款轉帳業務,應於訂約前告知客戶契約內容,交易
完成後立即與客戶確認及發送對帳單」,所稱之「交易完成後立即
發送對帳單」得於銀行訂妥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制度以保障客
戶交易安全及權益下,於特定日寄出當月之所有交易明細對帳單方
式辦理。但銀行仍應提供客戶可得於交易後即時確認之方法。
附 件:財政部 87.01.07 (89) 台財融字第 87700335 號函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依客戶職別密碼以電話指示轉帳業務,得由客戶之活期性
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帳戶 (含支票存款) 轉入同一存戶之其他帳戶或事先
以書面約定之第三人特定帳戶 (均含他行庫) ,請 查照、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兼復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86) 匯銀總字第二
一六號函。
二 金融機構辦理客戶存款轉帳業務,應於訂約前告知客戶契約內容,
交易完成後立即與客戶確認及發送對帳單,並訂妥內部控制制度,
以保障交易安全及客戶權益。其中若涉及國外匯款部份,仍應於正
式開辦前將作業辦法等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三 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三六一七七號函規定自本
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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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6 月號 第 9-1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1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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