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受任參與法院不動產拍賣,並代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28432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會所詢銀行受任為民眾參與法院不動產拍賣之競標,以取得法拍屋
,並代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釋疑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全法字一四八四號函。
二 貴會所提金融機構與民眾簽訂之「委任契約」乙節,如其買賣標的係
專對金融機構本身聲請拍賣之法拍屋,非為一般不特定範圍之法院拍
賣標的者,其業務性質與其他房屋仲介買賣業有別。至金融機構為有
意購買由其聲請拍賣標的之民眾,代為投標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業
務,則仍屬銀行為處理本身不良債權得考量之採取方式,尚非屬銀行
法須申請核准之新種業務。
三 就本案可能涉及之風險言,該委任民眾標後,其應繳足之尾款如係由
金融機構提供貸款者,其貸款作業上仍須依徵授信程序辦理,並有銀
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之適用,有關授信
之風險,仍請貴會促請會員銀行予以妥善管理。
四 又金融機構如從事本件代辦法拍屋投標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業務部分,
按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倘權利人或義務人未能親自申請
登記時,得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
代理人為之。故為考量委任民眾與金融機構雙方權益、貸款作業效率
及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問題,貴會於研訂委任契約範本時,以
契約自由原則,得參酌約定,於民眾得標成為法拍屋之權利人後,得
與金融機構約定,由金融機構代收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證書,
並選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一併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變更及辦理貸
款設定抵押權登記事宜。另為維護交易公平並符消費保護之意旨,併
請於研訂委任契約範本時,就金融機構與委任民眾間雙方權利義務、
代辦手續費用分擔等以公平原則妥適規劃。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6 月號 第 29-3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173-17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