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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總額申報、揭露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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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056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為踐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所有子公
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
為之總額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台幣三十億元二者孰低者
,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
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
二 所稱其他交易行為,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
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以下稱該等關係人) 進行下列交易:
(一) 投資或購買該等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 購買該等關係人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 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該等關係人。
(四) 與該等關係人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五)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
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
(六) 與該等關係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上揭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
有該等關係人參與之交易。
第一款之有價證券,不包括銀行子公司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 金融控股公司依上揭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保留至下一次更
新資料為止。
四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總額申報表,各金融控股公司並得由本
部金融局網站下載上開附件。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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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3 期 2034-203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配合民國 98 年 9 月 2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法字第 09810004750 號令,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自該辦法發布日同時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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