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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0910013003
號
函 |
主 旨:關於富○金融控股公司擬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
護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問題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九六
七號函。
二 有關富○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案,業經財政部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台財保司字第○九一○○○五六八五號函同意向
貴會申請在案。本局認為本案之設計,係解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三
年調整期之問題,尚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之立法意旨。
本件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案,宜促該公司注意
以下各點:
(一)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以百分之百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之股份為轉換之
標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應盡忠實之義務,不得損及子公司之權
益,其約定移轉價格除應參考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外,其轉換後資金
溢價收益部分亦應回流子公司,子公司如當年度有盈餘,再以盈餘
分配方式分配予母公司。
(二)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轉移股份等相關交易條件之訂定須符合關
係人之常規交易。
(三) 該公司債執行轉換後如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
份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事
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該公司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
(四) 本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如未行使轉換權,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子公司因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
股份,未於三年內轉讓或賣出者,屆期視為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股
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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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2 輯 99-10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