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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錄影帶至少保存六個月,
及加強查驗開戶證明文件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31000716
號
函 |
主 旨: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
個月之原則,另請加強查驗開戶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杜絕人頭帳
戶,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檢警單位向本局反映,因偵查所需向金融機構調閱自動櫃員機錄影帶
輔助辦案,常有金融機構事隔多日而未保存,致影響辦案進度,爰重
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錄影帶之保存期限,應切實依財
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台財融 (二) 字第○九二二○○一四○一號
函辦理。
二、邇來迭有金融機構發現不法集團利用偽造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件,以
法定代理人身分臨櫃替未成年子女四處開立帳戶,並同時申領晶片金
融卡,疑似為預謀金融詐欺或犯罪,爰請提高警覺,並加強查驗開戶
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金融秩序。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2 月號 第 13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