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關於金融機構合併後員工權益之保障處理之原則,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
定辦理,且不得任意片面變更契約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989
號
函 |
主 旨:關於為保障金融從業人員權益,避免雇主未遵守合併契約對受僱人之權益
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全銀工聯 (93) 字第九三○六四號函
。
二、 貴會九十年六月六日全銀工聯 (90) 字第九○○○五四號函,業以
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八日台財融 (一) 第九○二四三五九四號函函復在
案。合先敘明。
三、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金融機構之合併契約
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另為
保障金融機構員工權益,金融機構合併法於第十九條明定「金融機構
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辦理」,是以,金融機構依該法辦理合併時,相關員工權益係以
勞動基準法為準據,員工權益仍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之保障。鑑
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係屬私法契約有關權利義務之約定,本會將督導
存續之金融機構本於誠信原則,確實辦理,不得任意片面變更契約;
惟如有相關勞資爭議個案,本會本於協助立場,將協請權責單位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協調處理。
四、有關金融機構合併後員工權益之保障,係政府關切之主要重點,並攸
關金融機構整併後之營運效益,於金融機構辦理合併時,本會將配合
督導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