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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
請作業程序,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單一窗口受理及一階段審理方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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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791
號
函 |
主 旨: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
請作業程序,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單一窗口受理及一階段審理方
式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達金融監理一元化目的及簡化業者申請 (報) 程序,本會已發布修
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募集與發行海外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二、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
,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
,並同時副知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其申報生效之期間,自本會收到
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一) 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
險業辦理增資、減資 (不含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案件) 。
(二) 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發行公司債
。
(三) 公開發行之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
之金融債券。
三、金融機構及保險業依前揭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時,請配合上開
二準則所訂相關申報 (請) 書件之修正項目,增加檢附相關附件或應
行說明事項 (詳如附件) ,以利案件審理及時效。
四、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
,請依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免副知銀行局或保險局:
(一) 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
(二)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險業因買回
股份申請減資。
(三) 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公司債或金
融債券。
附 件:申請 (報) 書件之修正項目:
一、國內有價證券案件之申請 (報) 書:
(一) 相關附表均增列副本抄送銀行局或保險局。
(二) 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一: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
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
(三) 附表十八、二十之一及二十二之一: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律師
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閱意
見書」。
(四) 附表三十四:增列附件「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銀行子公
司,應檢附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
之複核意見書」。
(五) 相關附表均刪除附件「對於金融、保險、期貨事業申請發行新股,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二、海外有價證券案件之申請 (報) 書:
(一) 相關附表均增列副本抄送銀行局或保險局。
(二) 附表十二至十七: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審核未有『銀
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及「銀行業應
檢附律師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
之審閱意見書」。
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一) (國內案件) 增列:
附件 (十八) :
壹、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應行說明事項
:
一、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二、發行特別股者,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尚未發行之餘額
、變更募集金額之情形,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
或自行撤回之情形,暨對本行 (公司) 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
響評估:
三、本行 (公司) 提列備抵呆帳及評價準備情形: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百分之百之銀行子公司辦理減資時,金融控股
公司應說明最近年度及半年度 (申請日期逾年度八個月者) 依
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善建議書辦理改進情
形及對於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
五、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募得資金如運用於子公司者,該公司
債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類,以及子公司預定發行新股
金額、發行條件及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
六、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等案件:
(一) 如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平均數者,轉銷呆帳之計畫、
轉銷呆帳後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以及發行金融債券對資本
適足性之補足程度:
(二) 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請說明累積虧損之原因:
貳、保險業應行說明事項:
一、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比率之影響:
二、本公司提列責任準備金及備抵呆帳之情形:
三、發行特別股對本公司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二) (海外案件) 增列:
附件 (十五) 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應
行說明事項:
1 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等事業應行說明事項:
(1) 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2) 發行特別股者,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尚未發行之餘額
、變更募集金額之情形、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
或自行撤回之情形暨對本行 (公司) 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評估:
(3) 本行 (公司) 提列備抵呆帳及評價準備情形:
(4)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募得資金如運用於子公司者,該公司
債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以及子公司預定發行新
股金額、發行條件及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
(5) 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等案件:
1 如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平均數者,轉銷呆帳之計畫、
轉銷呆帳後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以及發行金融債券對資本
適足性之補足程度:
2 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請說明累積虧損之原因:
2 保險業應行說明事項:
(1) 本次資增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2) 本公司提列責任準備金及備抵呆帳之情形:
(3) 發行特別股對本公司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四、法律事項檢查表〔申報 (請) 發行公司債者適用;由律師出具〕,增
訂:
三十九、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
融債券,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
規定: 意見:□是□否□不適用
五、案件檢查表〔二十九、合併發行新股案件〕,增訂:
(十二) 合併申報 (請) 案是否已獲經主管機關核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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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3 月號 第 119-124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銀
控字第 1110273905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