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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任選到期日之定期存款,仍應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牌告其利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00793
號
函 |
主 旨:有關任選到期日之定期存款,其利率應如何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揭示,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全一
字二○九六號函辦理。
二 查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
揭示。」惟就任選到期日之定期存款,多數銀行並未另行牌告利率,
為避免違反法令,銀行公會所擬具左列二項方式,可供參考:
(一) 以區間方式牌告:即以一至未滿三月、三至未滿六月、六至未滿九
月……以此類推之方式牌告。
(二) 以加註方式牌告:即加註「指定到期日之定期存款,其利率按實際
存滿月數之相當期別同性質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如無該期別之牌告
利率,則依較低期別牌告利率計息」或類似之文義說明方式牌告。
以上二項方式,本部同意可擇一辦理或併同採行,以符前開法律之規
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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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5 月號 第 29-3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