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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是否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本行負
責人」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00723
號
函 |
主 旨:所詢有關貴行所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是否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所稱「本行負責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86) 泛亞管乙字第
二二○三號函辦理。
二 貴行所置非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於其於執行業務範圍內
,如不具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五百五十五條有
得為銀行管理事務及得為銀行簽名及訴訟行為之權利者,則非屬銀行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稱「本行負責人」,但其對於授信業務如具有最
後決定權之權限者,則屬該條文規定所稱之「辦理授信之職員」。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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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3 月號 第 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