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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非法人團體負責人可否將受款人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之禁止背書轉讓
之票據,不採委任取款方式而直接存入金融機構該負責人之私人帳戶內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7700562
號
函 |
全文內容:一、台端 86 年 8 月 4 日來函,洽悉。
二、關於所詢非法人團體負責人,可否將受款人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之禁
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不採委任取款方式而直接存入金融機構該負責人
之私人帳戶內乙案。按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以私人名義所開設之存款
帳戶,未併列或註記行號或團體名稱者,若該負責人得證明該存款契
約之當事人與票據受款人具同一性,且經金融機構確認,則得存入前
開票據;倘無法證明或確認其同一性,則上開票據不宜存入該負責人
之私人帳戶。
三、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