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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續約或變更條件仍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
定之適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06257
號
函 |
主 旨:貴行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核貸程序規範之利害關係人授信
案件,其續約或變更條件之審核,有由常務董事會或經理部門核准,再報
董事會追認之情事,核有未妥,應予糾正;嗣後該等續約或變更條件案,
仍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經董事會決議。請查照。
說 明:依據貴行第三屆第十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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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