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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洗
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30033386
號
函 |
主 旨:茲值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
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說 明: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
實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三五二五
三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一六四一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規定
,加強辦理。
二、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若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事者,應即時向
稽核單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常者,應即時通報本會,稽核
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一) 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 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 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 (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 。
(四) 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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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 月號 第 1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