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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政府為銀行股東,以政府或指派自然人代表當選為銀行董、監事時,
其銀行負責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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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9735552
號
函 |
主 旨:關於政府為銀行股東,以政府或指派自然人代表當選為銀行董、監事時,
其銀行負責人疑義乙案,補充說明如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按「政府為銀行董、監事時,其銀行負責人範圍應以實際出資編列預
算之機關,及擔任該等銀行董、監事之各自然人代表為其負責人。」
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二三○六○號函釋在案
。
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政府為銀行股東時,得以
政府身分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
亦得推由代表人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因此「銀行負責人」之範
圍,在政府部分以實際編列預算之管理機關為負責人,在自然人部分
仍以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或代表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自然人為負
責人,並不包括「機關首長」在內。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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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8 卷 1913 期 1244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00144869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