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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釋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國外考察研習計畫專案提報社員代表大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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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9734853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出國考察研習國外金融業務應事先擬訂國外考察
研習計畫專案提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規定,貴聯合社建議以事先編
列預算並提經決議通過方式取代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聯合社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全信聯字第八九○二二六號函。
二 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訂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國內、外考察研習
經費補助規定」,其目的在於能促使各社事先規劃相關研習考察之區
域、對象及業務項目等,以落實出國考察研習金融業務之目的。「台
灣省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亦有
相同之規定。
三 又現行公務機關及農會等每年出國考察研習,均須事先擬訂考察研習
計畫,施行多年尚無窒礙難行之處。信用合作社一年內如有數次出國
考察研習之計畫,得併於年度社員代表大會中提出,似尚無召開臨時
社員代表大會之必要。
四 另鑒於今 (八十九) 年度之常年社員代表大會大部分已召開完畢,各
社如確有迫切需要前往外國考察研習且編有預算者,今年度得先以出
國考察研習計畫提報社務會決議通過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方式辦
理,惟事後應將出國考察研習報告提報下一年度社員代表大會追認。
註: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二五三八一號函「信用合作
社理監事國內外考察研習經費補助規定」請參閱 (第五十輯) 第一五
一頁。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1 輯 119-120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8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50033226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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