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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其最低成交單
位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34770
號
函 |
主 旨: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其最低成交單位請
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
務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本部已於八十二年十月五日以台財融第
八二一一三三○○九號令廢止,本部前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依據該
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訂頒之 (72) 台財融第二二四一六號函應
停止適用。
二 本部金融局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融局 (四) 第八六六三五六九二號函
關於票券金融公司買賣距到期日一年以內之債券最低買賣單位之規定
亦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8 卷 1912 期 117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前於 72 年 08 月 19 日依據該規則第十四條第
一款規定訂頒之(72)台財融字第 22416 號函,應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金融局 86 年 08 月 05 日(86)台融局(四)
字第 86635692 號函,關於票券金融公司買賣距到期日一年以內之債券
最低買賣單位之規定亦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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