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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財政部公股代表執行職務應行陳報事項所稱重大轉投資及財務上重大變化
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34741
號
函 |
主 旨:關於「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及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
第四款、第六款所稱「財務上之重大變更」、「重大之轉投資行為」及第
十四點所指:「已民營化事業從事轉投資時……」其內容是否指第十三點
第六款之「重大之轉投資行為」,釋示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八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召開之第五十三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 前開要點第十三點第六款所稱重大之轉投資行為,係指投資金額占被
投資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投資金額五千萬以上者。第
四款所稱財務上之重大變更,係指各財務比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讓售長期股權致可能影響公股董事、監察人席次者;或事業
單位有分配盈餘及股息紅利、資本額增減之情事,及虧損逾資本額三
分之一者或採權益法評價之轉投資事業虧損逾資本額五十%者。
三 另第十四點所指:「已民營化事業從事轉投資時……公股代表應要求
該事業與被投資事業具有控制力之股東簽定認股協議書……」,其內
容並不侷限於第十三點第六款之「重大之轉投資行為」。
四 說明二,所提之認定標準亦適用於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函頒之「
財政部派兼公民營事業機構董 (理) 事監察人 (事) 執行職務程序要
點」,公股代表執行職務應行陳報事項表第四項及第六項所稱之重大
轉投資及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五 檢附「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紀錄」
乙份。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225-22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