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補充規定「協助基層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房貸戶本息展延措施」方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185104
號
函 |
主 旨:茲補充規定本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發布實施之「協助基層金融機構辦理
九二一震災房貸戶本息展延措施」方案如說明,請查照、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傳真執行疑義案及本部金融局案陳南投縣集集
鎮農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九集農信字第一五七八號函辦理。
二 關於借款人與受災證明之申請人非屬同一人時,可否申請本項補助,
及應提供何項資料佐證擔保品提供人與借款人關係乙節,如借款人與
受災證明之申請人非屬同一人時,以受災證明之申請人為借款本人、
配偶或直系血親者,始符合本項補助要件。另為應審查需要,借款人
與受災證明之申請人非屬同一人時,基層金融機構應提出房地登記簿
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及戶籍登記簿謄本佐證之。惟如因其他因素,未能
提供登記謄本者,申請機構應另提供其他足以佐證資料證明之。
三 關於基層金融機構僅同意本金展延一至四年 (方案規定應為五年) 或
利息僅減碼一至三碼 (規定應為四碼) 者,得否申請補助乙節,基層
金融機構如有縮減展延或減碼幅度者,仍准予申請補助。而其中辦理
展延補助部分,以未展延前殘餘年限加計協議展延年限為補助年限 (
年限不足月者,以月計) ,最高不得超過八年;辦理利息減碼補助部
分,以對受災戶實際減碼幅度及年限予以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五年
。
四 關於申請案件有還款情事者,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要件乙節,查本部協
助方案規定之補助手續費係依申請日受災案件貸款餘額,以郵政儲金
一年期定儲利率減二%支付。如遇受災房貸戶提前還款、或基層金融
機構提前收叵或未續辦理本息展延措施,申請補助時,應予扣除。故
各基層金融機構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補助手續費時,案件餘額如
有異動,應以申請當日之貸款餘額為計算手續費基準,並檢附申請案
件之本金攤還帳卡或電腦表影本備查。
五 關於震災日前已屬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者,得否辦理展延或減碼等優惠
措施乙節,由原貸機關自行衡酌辦理,惟如擔保物已由同業行庫聲請
法院查封中,宜請注意展延契約之抵押權效力問題,以維債權。另該
等逾期放款得否得列為本部「協助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本息展延措施」
方案之補助範圍乙節,按本部協助方案旨在協助基層金融機構對受災
房貸戶辦理展延等優惠措施,以減輕災民房貸本息負擔。惟如受災戶
於震災日前已未依約攤繳本息而帳列催收款項者,則非屬本部協助方
案之補助對象。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160-16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