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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部門或分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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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9733547
號
函 |
主 旨:關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業務
由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部門或分行代為處理一案,應請依說明之
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得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
五款業務,由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部門或分行 (DBU) 代為
處理,惟辦理進口業務,不得承作進口港為台灣地區者;辦理出口業
務,不得承作出口港為台灣地區者,並應帳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二 銀行 DBU 代為處理 OBU 業務:1.若 DBU 向 OBU 收取合理對價
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 DBU 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2.若 DBU 未向 OBU 收取對價,因其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
帳載於 OBU,DBU 辦理此項代理業務之費用,則不得由 DBU 以費用
列支。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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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8 月號 第 1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1 輯 101-1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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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說明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台財融(五)字第 009
072436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8
4490 號令,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
律不再援引適用:
本則經財政部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台財融(五)字第 90724361 函
修正,原 89 年函不再適用,爰予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