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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農民銀行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9735611 號 函
主 旨:茲規定貴行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百分之三十。請 查照。 請 明:依據「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 8 條
(89.02.02版)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9 月號 第 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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