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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逾期放款經理事會准後成立和解,可否對借戶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
用以塗銷擔保品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325857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縣大寮鄉農會函詢逾期放款經理事會准後成立和解,可否對借戶出
具債務清償證明書,用以塗銷擔保品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乙案,本部核復意
見如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府財融字第一六二九九七號函。
二 依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
止爭執或防止發生之契約」及同法第七百三十七條「和解有使當事人
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是以逾期放款經和解後,其債權及請求權等業已消滅。惟金融機構與
借戶雖經簽訂和解契約清償全部本息,仍未能改變借戶在債務償還紀
錄上有瑕疵之事實。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3 輯 4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