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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告財政部金融局處理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資料卷宗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9765708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財政部金融局處理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資料卷宗作業要點」,並自
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附 件:財政部金融局處理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資料卷宗作業要點
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融局 (一) 第八九七六五七○八號公告
一 財政部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有關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閱卷申請限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
三 本局對依第二點之申請閱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四 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閱卷理由,且所申請閱覽之資料卷宗
須在檔案保存期限內。
五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同時向本局提具委任書。
六 指定之閱卷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駁回申請
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敘明理由。
七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局,於繳驗身分證件後在承
辦人員陪同下閱覽資料卷宗,並得抄寫、攝影或繳費請求複印,閱畢
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八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經本局許可者得攜同一人協助抄寫、複印或攝影
資料卷宗,隨同人員並應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
場抄寫、複印或攝影資料卷宗。
九 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或委任代理
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
訂期日續閱。
一○ 閱卷應於本局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對於資料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 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資料卷宗之行為。
(四) 卷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告知
不得再行申請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一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請求複印資料卷宗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
。
一二 申請人及其委任代理人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於申請目的內
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一三 本作業要點經本部業務會報通過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5 輯 213-21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