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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告「財政部受理一般銀行等機構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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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89774978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財政部受理一般銀行等機構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 本部受理一般銀行等機構依法規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如附表。
二 處理期間自本部受理申請之日起算。本部未能於表列處理期間內處理
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並通知申請人。但最長
不得超過一年。
三 申請書件之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經本部限期補正者,其處理期
間停止進行。
附 表:財政部受理一般銀行等機構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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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事 項 │ 法 規 依 據 │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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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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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營之業務項目│銀行法第四條 │二個月 │
│ (含新種業務) 之核│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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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赴國外設立│銀行法第二十七條、本國銀行設立│四個月 │
│分行、子銀行、合資│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 │ │
│銀行及併購國外銀行│ │ │
│之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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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之│銀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商業銀│九個月 │
│許可 │行設立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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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增設分支機│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金融機│三個月 │
│構之核准 │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 │
│ │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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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合併之許可 │銀行法第五十八條 │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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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增資、減資之許│銀行法第五十八條 │二個月 │
│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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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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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 │二個月 │
│業務項目之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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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報請中央│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條 │六個月 │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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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六個月 │
│之核准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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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信│六個月 │
│組織為商業銀行之許│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 │
│可 │準及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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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信│六個月 │
│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用合作社自願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 │
│行之許可 │業銀行之補充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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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信用合作社法第七條、金融機構增│三個月 │
│設分支機構之核准 │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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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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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設立、│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漁會法第五│三個月 │
│撤銷、停辦及復業事│條第三項、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
│項之核准 │第二項、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 │第三條、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 │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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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設立分部│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三個月 │
│之許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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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得經營│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漁會法第五│二個月 │
│業務之核准 │條第三項、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
│ │第二項、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 │第五條、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 │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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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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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票券商管│九個月 │
│司之許可 │理辦法第十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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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申請增│票券商管理辦法二十條、票券金融│三個月 │
│設國內分公司之核准│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分司審│ │
│ │核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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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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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銀行法第五十八條、中小企業銀行│九個月 │
│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條│ │
│核准 │件程序及有關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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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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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銀行法第五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九個月 │
│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有關規│ │
│核准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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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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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九個月 │
│工業銀行之許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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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工業銀行之│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九個月 │
│許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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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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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信託業 │信託業法第十條、信託業設立標準│九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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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增設分支│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三個月 │
│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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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兼│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四個月 │
│營信託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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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合併、變│信託業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六個月 │
│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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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得經營業務之│信託業法第十八條 │二個月 │
│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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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發行共同│信託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四個月 │
│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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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五十九條 │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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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信託業法第六十條 │九個月 │
│制為信託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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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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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信用卡業務│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九個月 │
│機構之許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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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及國際金融 │
│業務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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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分│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三個月 │
│行或代表人辦事處之│審核準則 │ │
│許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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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 │三個月 │
│融業務分行之特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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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 │二個月 │
│經營業務之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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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 │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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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及管理│九個月 │
│訊網路事業之核准 │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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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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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財政部主管│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九個月 │
│財團法人之許可 │第四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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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42、1943 期 402-40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5 輯 207~2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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