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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等,並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90)台財融(六)字第
89914884
號
函 |
主 旨:為確保金融機構對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請轉知貴會會員、轉知所轄基層
金融機構、貴行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切實遵守法令,審慎處理客戶資料
,強化對客戶交易安全管制措施,維護各項作業安全,並納入內部稽核查
核重點,請 查照。
說 明: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
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為強化民
眾對金融機構保密工作之信心,各單位應加強行員保密教育,健全對客戶
交易資料之檔案控管程序並善盡業務保密責任。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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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3 月號 第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