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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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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三)字第
89775618
號
函 |
主 旨:為規範信用合作社資金供需,茲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七八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八九) 台央業字第○○○○
三六三九八號函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之計算,其淨值超過固定資產淨額之餘額可由放
款總額中減除後除以存款總額 (不包括公庫存款在內) 。至淨值係包
括實收股金、各項公積金及經分配後之盈餘 (本期盈餘不列入計算)
:
放款總額- (淨值-固定資產淨額)
存放比率=─────────────────
存款總額 (不包括公庫存款)
三 本部七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二○一二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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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41 期 355-35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3 月號 第 7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5 輯 1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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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0 年 8 月 22 日台財融字第 20126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701092240 號令,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