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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聯行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之帳務處
理方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0646
號
函 |
主 旨:關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聯行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之帳務處理方式,茲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辦理「境外外幣
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原則可將聯行承作之放款帳列資產負
債表內;惟其性質有別於其本身之放款,仍應於放款、逾期放款金額
下以子目予以區別。另因財務報表未顯示子目,則應以附註方式揭露
該類放款金額、逾期放款金額及逾期放款比率。
二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之銀行如有未符合前述規定者,應於本 (九十一) 年年底前調整至
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7 月號 第 1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