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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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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0208
號
函 |
主 旨: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
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證券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
發行證券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會決議錄
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申請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辦理有價證券簽證」營業項
目後辦理,請查照 轉知。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6 月號 第 5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2 輯 第 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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