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關於金融機構原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憑證,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
後之相關處理問題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0918010657
號
|
主 旨:關於 貴行函詢金融機構原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憑證,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
融控股公司後之相關處理問題,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行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中信銀綜企 900072001 號函及本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90) 台財證 (一) 字第一
六五七三一號函辦理。
二 本案經洽據證期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90) 台財證 (一) 字第一六
五七三一號函略以:有關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前原發行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於轉換後,仍為原金融機構與員工間之契約關係,如
欲改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需由雙方自行協商後,於讓
與契約或轉換契約中明定處理方式。其次,目前業已放寬員工認股權
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惟
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故金融控股公司於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時,自得依上開規定由金融控股公司員工受配金融控
股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 另金融機構之原投資子公司,如於該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
,始轉換為該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亦得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
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