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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標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66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
定如下:
(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1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2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3 Fitch Ratings Ltd.。
4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5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二)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一定等級以上」,指信託
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
twn) 級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tw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以上。
(三)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及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所
稱「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及「一定等級以上」,指商業票據 (票券
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之本票或匯票) 之保證銀行、
承兌銀行、發行人或該商業票據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A-3 級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以上。
二 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四○○○八二一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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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8 期 728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 月號 第 87-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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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1
4000821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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