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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現貨交易為限之金銀條塊進口及買賣業務是否不包括黃金保證金交易釋
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9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2212425
號
函 |
主 旨:承詢公司登記經營「金銀條塊之進口及買賣業務 (以現貨交易為限) 」是
否不包括黃金保證金交易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經(82)商二一二七四一號函。
二 查「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廢
止,本部自上開辦法廢止後,迄未核准銀行開辦黃金保證金交易。而
實務上,黃金保證金交易之種類包括:以黃金現貨市場價格為交易依
據之保證金交易、黃金遠期契約保證金交易及黃金期貨契約保證金交
易。現行「國外期貨交易法」所規範者,僅限於黃金期貨契約保證金
交易 (在外國期貨交易所上市買賣之契約)。
三 以黃金現貨市場價格為交易依據之保證金交易,如非以現貨交割為目
的,實已逾現貨交易之範疇,惟實務上黃金保證金之交易方式甚多,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案例是否涉及非法辦理期貨交易仍宜視個案
之交易流程與性質而定。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1 輯 9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