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付支票應由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
主 旨:保付支票應由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至於付款 人之簽名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始符合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宜由 司法機關就個案認定。 說 明:復貴處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八十二投治字第○九八八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