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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代理收付信用卡消費帳款自動轉帳扣繳業務適用有關活期存款轉撥支付方
式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9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2212913
號
函 |
主 旨:所報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辦理「代理收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帳款」自動轉帳扣繳業務一案,適用本部七十五年二月四日台財融第七五
○二二九三號函有關活期存款撥轉支付方式第七款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八二財二字第七二八四○號函。
二 按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代理收付信用卡消
費帳款」,係指直接向特約商店收集帳單並代墊款項後,再向發卡銀
行請款之業務而言。查本案非屬上開業務,應毋庸依該辦法報核。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1 輯 9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