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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補充函釋信用合作社其他公積亦得用作轉銷呆帳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8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258288
號
函 |
主 旨:為提昇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加速呆帳之轉銷,信用合作社收入公積項下
處分承受擔保品溢價之稅後盈餘,依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
八九七○八○四五號函得用以轉銷呆帳;另其他公積項下之持有合庫股票
之增值金額及社員股息及交易分配金超過規定年限未領部分,亦得用以轉
銷呆帳,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八九府財金字第五二五五
二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全銀工聯
(八九) 字第八九○七六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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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14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