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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其投資金額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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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0918011878
號
令 |
全文內容:本國銀行投資 (含新設及併購) 國外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部核准者
,該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
:
一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 本國銀行與其投資之國外子銀行,採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並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且依合併財務報表計算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率大於百分之八者。
三 本國銀行之淨值扣除全部投資金額 (含已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
之金額以及申請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之金額) ,高於新台幣一
百億元者。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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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5 期 564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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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01200068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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