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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漁會信用部分級業務管理規定及措施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854
號
函 |
主 旨:檢送「農漁會信用部分級業務管理規定修正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部依據農 (漁) 會法第五條第二項及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
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一八○一一四九四號
函及九月十三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一三○○○六九三號函規定之
農、漁會信用部分級業務管理規定,請依修正後之規定督導轄內農、
漁會信用部切實辦理。
二 本項措施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縮短申請解除業務限制之期間: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 (全月平
均) 如改善至低於十%、十五%及二五%者,申請解除業務限制或
適用前一區間管理的期間規定,由三個月縮短為一個月,以強化改
善誘因。
(二) 有條件放寬擔保品所在地之限制:逾放比率十%至二五%的農、漁
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所徵提不動產的所在地,由本縣市擴大為
緊鄰縣市的不動產也可辦理,以配合農、漁會會員提供擔保品之實
際需要。關於各轄內農、漁會信用部之「緊鄰縣市」範圍,由貴府
本於職權認定後,逕函各轄內農、漁會,並副知本部。
(三) 適度調整逾放比率十五%至二五%的農、漁會信用部贊助會員放款
規定:逾放比率十五%至二五%的農、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
入會未滿三個月會員放款限額,原規定為五十萬元以下,調整為三
百萬元以下,但擔保品徵提以本人、配偶所有者為限。
(四) 適度調整逾放比率二五%以上農、漁會信用部放款規定:逾放比率
二五%以上的農、漁會信用部,原規定得辦理三十萬元以下的小額
放款,放寬為得辦理一百萬元以下的擔保放款,但無擔保放款及對
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放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
限。
(五) 彈性調整內部融資額度:逾放比率十五%以上者,原規定內部融資
餘額不得增加;逾放比率二十五%以上者,原規定內部融資到期應
逐步收回。經考量各農、漁會支應農民產銷需要,於不變動原規定
條件下,增訂「但如有辦理農業產銷短期週轉需求,得訂定改善及
償還計畫,於還款財源明確下,由縣市政府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核准
。」,縣市政府於核准時,並副知本部。
(六) 強化獎勵機制:
1 逾放比率一○%至一五%的農、漁會信用部,原規定對利害關係
人的放款限額為三百萬元,修正為逾放比率每改善三個百分點或
低於十二%者,就可向貴府申請將該放款限額增加一百萬元,但
最高不得超過五百萬元。
2 逾放比率一五%至二五%者,其對贊助會員及入會未滿三個月會
員的放款限額為三百萬元,如逾放比率每改善三個百分點,可向
貴府申請將放款限額增加五十萬元;或逾放比率低於十八%及二
十一%者,亦得分別向貴府申請將最高放款金額調高為四百萬元
及三百五十萬元。
3 前開逾放比率之改善,係以八月底為計算基準,如有改善適用前
一區間者,以改適用前一區間基準日之逾放比率為比較基礎。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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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1 月號 第 63-6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