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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漁會信用部許可證載有「受託代理收付款項」營業項目者,得辦理相
關代理收付業務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780
號
函 |
主 旨:農、漁會信用部許可證載有「受託代理收付款項」營業項目者,得辦理相
關代理收付業務,如代收代付信用卡帳款及保險費等,無須報經本部核准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農 (漁) 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2 月號 第 8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