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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代售旅行支票業務之申請標
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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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749
號
函 |
主 旨:為應農、漁會服務會員需要,茲規定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
鈔及代售旅行支票業務之申請標準及程序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申請文件:
(一) 營業計畫:營業計畫書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1 業務概況。
2 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3 業務作業手冊 (應包括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
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
4 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稽核制度。
(二) 訓練證書:為確保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品質及人員專業素養,
左列人員應持有本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核發之簡易外匯研習班結
業證書:
1 申請之信用部本部主任及內部稽核人員。
2 農、漁會申請辦理是項之營業單位,其信用部分部主任及經辦人
員 (至少二名) 。
二 申請標準:
(一) 最近一年內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情形。
(二) 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行確定之情形
。
(三) 上會計年度決算無虧損或累積虧損金額。
(四) 最近一年無發生舞弊之情形。
(五) 逾放比率低於一○%達三個月以上且已依「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足備抵呆帳者。
(六)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三 申請程序:農、漁會檢具申請書 (詳附件) 、營業計畫及訓練結業證
書等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本部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
請許可。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2 月號 第 87-88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45~1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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