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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其範圍說明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0046466
號
函 |
主 旨:關於農 (漁) 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本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台財融 (
三) 字第○九一三○○○六九三號函中之「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其
範圍詳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漁二字第○九一
一三二一四六九號函辦理。
二 依據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七一○號函,「經
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係指政府為推動農、漁業政策,在預算內編列
專案資金交由行庫或農、漁會轉貸,並由政府承擔財務風險之放款;
另具有天然災害緊急紓困性質者,不論風險承擔歸屬,亦屬之。關於
南市區漁會信用部擬辦理之「台南市牡蠣養殖紓困貸款計畫」,原即
符合上該「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範圍。
三 為落實政府照顧及提高農、漁民生活之政策,並輔導農、漁會信用部
業務,關於「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範圍酌作調整為「政府於預算
內編列專案資金,交由行庫或農、漁會轉貸,或以提供利息補貼等優
惠措施之放款」。
四 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七一○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2 月號 第 91-92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07~1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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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3 年 3 月 5 日台財融字第 83229271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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