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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逾一年之建造中自用行舍土地是否屬於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
款所稱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之範圍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0928010897
號
函 |
主 旨:關於取得已逾一年之建造中自用行舍土地是否屬於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稱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行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中總財字第四○一八號函。
二 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 (一) 第八九七七一四五五號
函釋示略以,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短期內自用需
要而預購者,其「短期」係指自所有權移轉之日起一年 (含) 以下者
。但如有特殊原因,經提出購置作為自用使用之具體計畫,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函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最長得為二年。
三 前開函釋業刊登於本局網頁 (www.boma.gov.tw)-金融法規 (請於發
文文號欄位以全形數字鍵入89771455,再按「搜尋」,即可
查得該函釋)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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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9 輯 16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