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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進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28010898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辦理進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進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由於承作對象為境外客戶,為使境內境外金
融業務有所區隔,應由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二 辦理上開業務銀行應建立完整有效之檢核制度,以避免發生重複融資
情形。
三 銀行承作上開業務請依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融 (五) 字第
○九二八○一○四二二號令暨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台央
外拾壹字第○九二○○二四四四一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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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8 期 47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