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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授信明細表及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自即日起免再函報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六)字第
0920030755
號
函 |
主 旨:有關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台財融第七八一二四三九二二號函及八十二
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五○二四號函規定之「辦理與銀行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授信明細表」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
利害關係者』資料表」,自即日起免再函報本部及中央銀行,請各金融機
構稽核單位自行建檔管理,並將列為各金融檢查單位必要檢查項目,請
查照 (請 查照轉知)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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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8 月號 4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8 年 9 月 18 日台財融字第 781243922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金管檢銀字第 101010389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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