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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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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90)台財融(三)字第
90733680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
準。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以預售房屋履約保證、成屋交易履約保證、
工程押標金保證及工程履約保證為限。
二 營業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項:
(一) 授信業務概況。
(二) 作業手冊 (應包括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及相關法令
規定) 。
(三) 業務風險評估。
三 申請之標準如下: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二) 最近一年年終決算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總餘額占授信總餘額之比
率低於同業平均數,並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
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且年度決算後無虧損或累積虧損。
(三) 最近一年內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四) 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五)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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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55 期 1272-127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6 輯 95~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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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12021910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