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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之規範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20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規定已獲准兼營債券自營業務之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債券遠期買賣
斷交易之規範如下:
一 已獲准兼營債券自營業務及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
票券金融公司,得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
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業務,並依「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辦理後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
。
二 已獲准兼營債券自營業務但尚未獲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之票券金融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細則」規定申請辦理債券遠期買賣
斷交易前,應依「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辦理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三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之買進及賣出餘額,應分別計
入「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限額規定」之債券
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於同日辦理給付結算者,得依其買賣互抵
後之餘額計算之;於衡量資本適足率時,應參照「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店頭市場遠期契約」計
算方法,衡量前述交易之風險。
四 本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台財融 (四) 字第0924000287號
函自本規定發文日同日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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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08 期 166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4 輯 45-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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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7 月 14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2
4000287 號函,自本規定發文日同日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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